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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常见问题和整改措施

时间:2024-10-14     编辑:交通信号灯     浏览:0

在现代社会,交通信号灯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责任。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交通信号灯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交通效率,还存在安全隐患。以下为您列举交通信号灯的常见问题及其整改措施。

一、信号灯灯具问题

1.信号灯不能正常使用。信号灯硬件缺损或故障,不能正常显示,导致信号灯不亮、单一灯色显示时间过长、信号灯亮度不够等问题。

整改措施:及时更新修复不能正常工作的信号灯。

2.信号灯使用“复合灯”。“复合灯”是指在同一个发光单元内显示红、黄、绿灯多种灯色。未按标准要求“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色盲、色弱等交通参与者无法通过位置辨别信号灯的灯色,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换装符合标准、几何位置分立的信号灯。

3.信号灯排列顺序不规范。信号灯上下、左右关系或灯组排列顺序不符合《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的强制性规定,影响交通参与者的视认,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按照标准要求,调换或调整排列顺序不正确的信号灯。

4.信号灯形状或图案不正确。信号灯的形状、图案不符合标准,影响执法效力。

整改措施:按照标准要求,换装符合标准的信号灯。

二、信号灯设置问题

5.信号灯应设未设。已达到设置条件的路口或路段未设置信号灯,路口交通秩序差,易导致交通拥堵,甚至引发交通事故。

整改措施:依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标准排查路口和路段的交通条件,符合设置条件的应设置信号灯。

6.信号灯安装数量过少。道路路段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大型路口每个进口方向仅设置1组信号灯(主灯),无法满足信号灯的覆盖范围要求,影响驾驶人准确辨识。

整改措施:在适当位置增加设置信号灯辅灯。

7.信号灯安装位置和方位不正确。信号灯的位置未按标准规定设置,不符合驾驶人的视认习惯,不利于驾驶人的快速识别和反应。

整改措施:根据标准要求,调整信号灯的安装位置和方位。

8.信号灯安装位置过远。信号灯设置的位置距离所指示方向停止线达到80米以上,在雾霾或光照比较强烈时影响驾驶人准确辨识,存在交通隐患。

整改措施:在进口道附近增加设置信号灯辅灯。

9.信号灯被遮挡。部分道路上信号灯特别是立柱式信号灯,被树木、广告牌和宣传横幅等遮挡,影响驾驶人视认,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排查信号灯被遮挡情况,修剪遮挡信号灯的树木、拆除广告牌和横幅。若不能确保驾驶人在规定范围内能清晰观察到信号灯时,应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

10.信号灯与路口车道功能不匹配。在没有专用左转车道或专用右转车道的路口设置了左转或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及专用左转或右转相位,信号灯与路口车道功能不匹配。

整改措施:拆除方向指示信号灯,保留机动车信号灯;或通过渠化改造增设必要的转向专用车道。

三、信号灯应用问题

11.方向指示信号灯放行相位通行权冲突。部分路口方向指示灯与机动车信号灯(即满屏灯)绿灯同亮,或左、直、右三个方向指示信号灯绿灯同亮,存在信号灯指示的机动车交通流与同向非机动车、行人交通流通行权以及对向交通流冲突的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和执法定责问题。

整改措施: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要求,信号灯组采用“方向指示信号灯”+“机动车信号灯(即满屏灯)”的组合。在左转或右转转向机动车流量不大且不需设专用相位时,可将左转和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全部熄灭,驾驶人按照“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行。

12.信号灯灯色转换顺序不规范。部分交叉口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从红灯向绿灯过渡时增加了“红灯闪烁”或“红黄同亮”灯色,或者绿灯向红灯转换时未设置黄灯信号。

整改措施:按照标准要求,调整信号灯灯色转换序列为:红-绿-黄-红,其中黄灯时长应为3~5秒。

13.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黄灯闪烁。部分地方对路口的右转机动车采用了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黄灯常闪的方式,用以指示右转车辆注意安全通行,不符合标准对黄闪信号灯的定义以及信号灯组合的要求。

整改措施:取消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黄灯闪烁”信号。

(1)对于非机动车、行人流量较小的路口,可不设置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2)对于非机动车、行人流量较大的路口,可增加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红灯相位,在高峰时段禁止右转机动车通行。

14.信号灯信号配时不合理。信号灯配时未考虑交通流量的实时变化情况,全天各时段配时方案固定不变或只有一、两个方案。

整改措施:(1)根据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分别对应早高峰、日间平峰、晚高峰、晚间平峰、夜间低谷等时段采取不同的信号配时方案,必要时增加平峰到高峰的过渡方案、中午高峰方案等。(2)信号灯周期时长要合理,一般不宜超过180秒。(3)增设线圈、视频、地磁等交通检测设备,采取实时感应控制。

15.行人过街信号时间不足。设置的行人绿灯时间不足,或没有采取交通工程措施缩短行人过街距离,导致行人无法在绿灯期间安全通过路口,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1)根据过街行人的流量和步速,合理配置行人过街信号的绿灯时间。行人步速可按1.0~1.3米/秒计算。(2)过宽的路口可利用机非隔离带或中间隔离带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行人二次过街信号灯。

16.多相位信号灯应用不当。在交通流量、流向不满足设置条件的路口采用了多相位信号控制方式,例如城市新开发区夜间交通流量极少但仍采用多相位信号控制,导致路口通行效率降低。

整改措施:根据路口的实际交通流量、流向情况,缩短信号周期或采用两相位信号控制方式。

17.用信号灯代替交通标志。在禁止机动车左转(或右转)的路口,通过左转(或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常红方式,代替禁止左转(右转)的禁令标志;或创造新型图案的信号灯来表达禁止左转(右转)的含义。

整改措施:拆除非标准信号灯,或取消常红相位方式。对需禁止机动车左转或右转的路口,应通过设置显著的禁令标志、标线来表达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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